軟體産品登記指南
一、軟體産品
是指向用戶提供的電腦軟體、資訊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在提供電腦資訊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電腦軟體。軟體産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未經軟體産品登記和備案或被撤消的軟體産品,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
二、軟體産品登記生效後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1)軟體産品經登記生效後,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軟體産品在辦理相關申報後,與該産品相應的技術合同、技術轉讓可免除營業稅。
(3)軟體産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可申請續延。
三、國産軟體産品的登記和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1.軟體産品登記條件如下:
2.辦理軟體産品登記要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3、在我國境內開發並由申報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産權的有效證明包括有:
6、軟體産品名字必須規範,由四部分組成:企業標識、産品名稱、産品屬性、版本號、産品名稱後面必需加上V版本號,如V1.0,如有簡稱,必須在全稱後註明:[簡稱:***];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産品登記證加上固定版本號的請提交特殊情況申請書。請詳細闡述申請原因。
7、若軟體産品屬多個企業共同所有,其中一個企業要進行該軟體産品登記時,須出具與申報公司同時擁有軟體産品所有權的其他企業出具同意書,同意書上必須註明以下兩點:
四、填寫注意:
企業名稱、産品名稱均應填寫該單位的全稱。外商投資企業及有外文名稱的産品應同時填寫外文名稱。
五、報送材料時間:
每月的15日前受理企業的軟體産品登記。